苗栗縣生育津貼 (109年12月23日新修正「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110年1月1日施行)
◆請領條件: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民國110年1月1日以後出生)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補助方式:
109年12月23日「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新修正,自110年1月1日起生產婦女之生育津貼調整為新臺幣8,800元。
甫修正通過之「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自11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8,800元。
◆出生登記時,應備資料:
一、出生證明書,並請父母於簽名欄位簽妥姓名或蓋章。
二、父母身分證、印章;委託辦理者另備受委託人身分證
、印章。
三、戶口名簿。
四、若生育對象為外籍配偶者,請攜帶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