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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資料

  • 發布單位:苗栗縣三義鄉戶政事務所

遷徙是事實行為,辦理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請勿為就學方便、選舉、申請補助等而虛設戶籍成為幽靈人口,否則將會違反「人籍合一」之規定。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