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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修正宣導

  • 發布單位:苗栗縣三義鄉戶政事務所

一、取得原住民身分放寬規定:

明定父或母為原住民,符合這3款規定之一者,均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

3.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

二、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有一次恢復取得身分的機會。

三、針對有原住民血統,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被非原住民收養者,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毋須終止收養關係。